通 知
专技人员:
请按照石家庄市人社局转发《关于开展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》【石人社函(2019)20号】(见内网首页公告通知栏内)要求,认真学习,考试合格后自行打印并留存发票,待人力资源处另行通知。
人力资源处
2019年6月10日